平凉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 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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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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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压实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更好促进审计查出问题全面、真实、有效整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促检查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二条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坚持“谁审计,谁负责督促整改”总体要求和“全面检查、重点跟踪、严格审核、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审计机关内部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审计查出问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事实,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结合对问题定性、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意见等综合研判,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第四条  局党组领导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研究部署审计整改重要事项,统筹安排年度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五条 法规审理科负责全局审计整改督查的日常工作,建立年度审计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台账,承办和组织实施项目审计整改情况的日常复核审理、跟踪督查督办;会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重大问题专项督查检查以及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六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汇总起草和重大审计事项整改情况的督办。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起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中心)负责配合。

第七条 业务科室(中心)履行审计整改督促检查主体责任,审计组组长(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跨科室审计项目由审计组长(主审)所在业务科室(中心)负责督促检查。

第八条 审计组要将上年度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次年度项目审计内容,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并提出跟进整改的意见要求。

第九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时,同步列出《问题清单》,逐项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标准要求和整改完成时限,并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送达整改责任单位。

第十条  审计文书下发后,审计组和业务科室(中心)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期结束后,审计组和业务科室(中心)将项目整改台账,与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整改情况印证资料一并报法规审理科复核备案。

第十二条  坚持注重立行立改。审计实施中,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作出评价;整改情况印证资料一并报法规审理科审核。

第十三条  整改期限内,审计组和业务科室(中心)要采取联系提醒、函询督促、证据核查、实地查验等方式积极督促整改。超过整改期限的,视情况由法规审理科牵头、业务科室(中心)配合,通过下发《审计整改督办通知书》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四条 建立整改结果会商研判机制,对审计整改结果的认定,由业务科室(中心)与业务分管领导会商后确定,必要时会同法规审理科、分管审计质量建设的领导共同参与研判。

(一)业务科室(中心)在收到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反馈后3日内,对《问题清单》每一个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初步认定,报业务分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的报送法规审理科。

(二)法规审理科对业务科室(中心)认定的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业务科室(中心)需提供整改责任单位反馈的证明材料,对存在较大分歧的,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商定。

(三)对会商研判结果为“已整改”、“审计期间已整改”类问题,法规审理科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在全局审计查出问题台账销号,业务科室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对会商研判结果为“部分整改”、“未整改”类的问题,业务科室(中心)应继续跟踪督促,直到全部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审计整改推进约束机制。

(一)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不积极、整改工作不主动、整改进度缓慢、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可联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纪检监察、市人大财经委、组织人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审计组、业务科室(中心)及分管领导提出约谈意见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审计组、业务科室(中心)及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报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要注重整改督查情况分析研究,对整改督查中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

第十七条  业务科室(中心)履行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情况作为年度科室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科室和干部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对整改督查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虚假应付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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